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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386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省大荔县韦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