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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树德与王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树德,王惠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李树德。委托代理人:雷力,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强,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惠。委托代理人:李鸿博,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光东,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李树德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31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李树德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4年9月4日。二、仲裁机构的受案号:深仲受字(2014)第1705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4年12月16日。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王慧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重要证据,具体是指:1、王慧隐瞒了拒绝配合李树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相关证据。2、双方合同中对股权交割约定的价款仅是一个预估数额,但实际结算的证据王慧没有提交。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李树德的撤裁申请理由进行审查。李树德主张王慧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重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对方当事人独占持有该证据且不向仲裁庭提交,而提出该主张的一方不持有该证据,亦无法从其他公开途径取得该证据,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经本院审查,王慧配合李树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前提条件是李树德应先付清股权转让款,而王慧申请仲裁的原因也正是因为李树德拖欠了股权转让款,因此王慧为李树德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的条件未成就,不存在王慧隐瞒相关证据的问题。至于李树德主张王慧隐瞒双方对股权交割价款实际结算的证据的问题,经核实,退股结算表王慧已提交给仲裁庭,李树德主张其与王慧有另外的结算,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王慧也予以否认,故李树德主张王慧隐瞒结算的证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树德申请撤销1319号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树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319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李树德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最 久审判员 邱 明 演审判员 高 江 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缓(兼)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