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晓洪、李永波与任保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洪,男,1966年4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波,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保林,男,1959年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苗贵忠,云南贵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刘晓洪、李永波因与被上诉人任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河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河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220元,退还上诉人刘晓洪、李永波。审 判 长 李彦斌审 判 员 李 涌代理审判员 李秀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妮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