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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鹿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鹿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33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鹿某某,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鹿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2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被上诉人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陈某与鹿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26日,陈某与鹿某某夫妻关系期间生女儿陈某甲。2012年4月13日,陈某与鹿某某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在阜阳市颍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陈某甲由鹿某某抚养,陈某每月按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双方离婚后,陈某曾在陈某甲寒暑假期间、鹿某某再婚分娩前(2014年5月底)及鹿某某坐月子期间内,单独带婚生女陈某甲生活。其余时间均由鹿某某带陈某甲生活学习。按离婚协议约定,陈某甲主要随鹿某某一起生活,并由鹿某某母亲帮助抚养。陈某称鹿某某遗弃陈某甲,不履行对陈某甲的抚养义务,陈某甲随鹿某某生活,明显不利于陈某甲的身心健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具有正当理由。陈某与鹿某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陈某甲由鹿某某抚养,离婚时双方已充分考虑了各方面情况及婚生女的实际生活状况后,自愿作出了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的选择。双方离婚后,陈某甲事实上主要随鹿某某共同生活至今。双方离婚后,陈某虽在陈某甲上学假期期间曾单独带陈某甲生活,但陈某甲的生活、学习环境和双方的抚养条件总体上未发生重大实质性的改变。随着陈某甲年龄的增长,即将进入青春期,由鹿某某抚养陈某甲更为有利于陈某甲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随意改变陈某甲的生活、学习环境,对陈某甲今后的生活不利。陈某请求变更陈某甲的抚养关系,由陈某抚养陈某甲并由鹿某某支付800元/月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负担。陈某上诉称:双方离婚后,除因鹿某某诬告陈某被机关刑事拘留15日,后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6个月外,陈某甲均由陈某抚养生活。一审陈某提供证据证明鹿某某遗弃陈某甲、不履行抚养陈某甲义务及陈某甲随鹿某某生活明显不利陈某甲身心健康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曾在陈某甲寒暑假期间、鹿某某再婚分娩前及鹿某某坐月子期间内,单独带婚生女陈某甲生活,以及未提供鹿某某遗弃陈某甲,不履行对陈某甲的抚养义务,陈某甲随鹿某某生活,明显不利于陈某甲的身心健康的证据,系认定事实错误。陈某与鹿某某离婚后,鹿某某另嫁他人并生一子,鹿某某后夫与鹿某某再婚时已有一子随其生活,现有3个小孩在一起生活,鹿某某抚养陈某甲明显不利于陈某甲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鹿某某辩称:陈某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双方离婚时对小孩抚养已明确约定。现鹿某某虽已再婚,但并不影响对陈某甲的抚养,鹿某某现在的丈夫对陈某甲很好,不存在变更陈某甲抚养关系的事实,改变陈某甲的抚养关系,不利于陈某甲的健康成长。二审陈某向法庭提供2013年鹿某某发给陈某的手机短信。证明鹿某某同意从周一至周五,由陈某接送陈某甲,由鹿某某支付陈某甲学费。鹿某某承认该短信系其所发,但手机短信发过后,陈某未按短信内容去做,又将陈某甲交还给鹿某某,陈某反悔了。二审鹿某某向法庭提供2015年3月16日陈某甲老师发给鹿某某的手机短信。证明陈某未送陈某甲上学,陈某抚养陈某甲对陈某甲成长不利。陈某承认未送陈某甲上学,称陈某甲当天生病,不能上学。对陈某提供的短信,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手机短信发生于2013年,手机短信发送后,陈某甲依然由鹿某某抚养,达不到陈某关于鹿某某同意变更陈某甲抚养关系的证明目的。对鹿某某提供的短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3月16日为学生正式上学的时间,陈某称陈某甲汪天身体不适,不能上学,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陈某甲身体状况不适于当天上学或治疗的证明,对该短信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未支持陈某请求就更陈某甲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维持双方离婚时对陈某甲抚养关系的约定是否正确。本院认为:陈某与鹿某某的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陈某甲由鹿某某抚养,陈某每月按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事实清楚。陈某与鹿某某的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给予双方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有诺必守的信用原则,在没有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下,不得变更或解除该协议。陈某未提供变更或解除该离婚协议约定的陈某甲抚养关系法定证据,也未提供鹿某某同意变更或解除双方离婚协议对陈某甲抚养关系的约定,陈某上诉请求变更抚养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开  多代理审判员 吕  越  峰代理审判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威威(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