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小步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步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濉刑初字第0011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步,曾用名李纯步,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农民,户籍地濉溪县,现住濉溪县。曾因无证运输烟草于2012年12月10日被濉溪县烟草专卖局罚款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步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开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5月份起,被告人李小步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河南省永城市多家烟酒店内购买苏烟、天都、中华、黄山等香烟,非法销售给邵某、周某等人,销售金额50520元。同年12月17日,濉溪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与濉溪县公安局干警在淮北市抗战路和平医院附近,将准备销售香烟的李小步当场抓获,并从其驾驶的沪C×××××汽车内查获硬盒中华香烟60条。在李小步位于恒大名都小区的家中查获硬盒红黄山等15种香烟共计946条。经鉴定,被公安扣押的1006条香烟均为真品,价值2831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检验报告,涉案卷烟价格鉴证结论书及价格鉴定明细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科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邵某、周某、田某、高某、孙某、蒋某、范某、王某、赵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步违反国家烟草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机关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33363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小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小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二、被告人李小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香烟1006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仝传伟人民陪审员 张裕林人民陪审员 宋振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翟会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