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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秀秀与刘晓萍、呼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秀,刘晓萍,呼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288号原告王秀秀,女,195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晓萍,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呼振平,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王秀秀与被告刘晓萍、呼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秀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刘晓萍、呼振平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晓萍、呼振平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秀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详细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秀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维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