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延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延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54号罪犯陈延富,男,汉族。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7日作出(2009)安汉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延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提请,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安刑减字第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延富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9日止,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延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自觉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表现较好。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6个,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延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改造踏实,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5年3月16日公示期间及当月2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陈延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改造踏实,确有悔罪表现,但该犯余刑不足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延富减去余刑,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骆 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