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3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清等与马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清,创想时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马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3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清,男,1976年3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创想时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21号瑞海大厦2层东北区办公室A8。法定代表人王清,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立杰,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上诉人王清、创想时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29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甄洁莹担任审判长,法官吕云成、王晴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清、创想时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清、创想时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清、创想时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由王清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一元,减半收取一百三十五元,由王清、创想时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洁莹代理审判员 吕云成代理审判员 王 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