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清(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道林与珲春市德坤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珲春市德坤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清(算)字第1号申请人:珲春市德坤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王叶英,清算组组长。2015年3月26日,珲春市德坤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裁定其拟定的《关于珲春市德坤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本院认为,上述分配方案已经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珲春市德坤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关于珲春市德坤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吴锡哲审判员 张晔瑶审判员 孙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爱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