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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建荣与李勇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荣,李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99-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荣。被执行人李勇军。申请执行人杨建荣与被执行人李勇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3)杭桐横民��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勇军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杨建荣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60584.7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8208元、执行费680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勇军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勇军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机关羁押,本院已查封其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650号世纪花城7幢1单元2501室房产(与他人共有,且现房抵押,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勇军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李勇军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杨建荣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李勇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荣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勇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