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关于甘敏,张懿丹,张炜与张承信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594号申请执行人甘敏,女,193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懿丹,女,兰州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干部。申请执行人张炜,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承信,男,194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关于甘敏,张懿丹,张炜与张承信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世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