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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军峰、李书雅诉与王君艳、李晨阳、巴有联房屋租赁合同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峰,李书雅,王君艳,李晨阳,巴有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王军峰,男,生于1977年12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李书雅,女,生于1976年6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王君艳,女,生于1972年9月15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晨阳,男,生于1966年7月14日,汉族,住南阳市。被告:巴有联,男,约45岁,回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峰、李书雅诉被告王君艳、李晨阳、巴有联为房屋租赁合同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峰、李书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峰、李书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原告王军峰、李书雅负担。审 判 长  黄 忠审 判 员  唐小虎人民陪审员  张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一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