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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黄卫钢与武汉东川自来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卫钢,武汉东川自来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黄卫钢。被执行人武汉东川自来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89号。法定代表人刘川,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劳仲裁监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东川自来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东川自来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取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文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