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温执民字第6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梦德豪制革有限公司,郑莲芳,陈海源,戴银辉,鲁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温执民字第68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乡吕家岸村温州大道亨哈大厦1707号,组织机构代码78883536-0。负责人:王周屋,行长。被执行人: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沿江工业区前京村片,组织机构代码73320626-8。法定代表人:鲁学箭,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堡一村,组织机构代码71763095-8。法定代表人:董怡红,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市梦德豪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前京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431595-9。法定代表人:郑莲芳,董事长。被执行人:郑莲芳,女,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海源,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戴银辉,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鲁学海,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温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梦德豪制革有限公司、郑莲芳、陈海源、戴银辉、鲁学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金额71454999.68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梦德豪制革有限公司、郑莲芳、陈海源、戴银辉、鲁学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共42584.11平方米,土地面积4579.5平方米),已分别抵押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抵押金额3751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抵押金额3900万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抵押金额53269200元),已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被执行人陈海源所有的坐落于鹿城区大士门宝纶大厦1702室(建筑面积193.11平方米,抵押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抵押金额550万元)以及该大厦地下室一区12号、14号车库、马鞍池东路21号楼205室(建筑面积91.86平方米,抵押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抵押金额244万元)、瓯海区潘桥镇岷后村的一处房屋(三本所有权证,合计建筑面积529.78平方米),已分别被龙湾区人民法院、鹿城区人民法院、瓯海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被执行人鲁学海所有的坐落于鹿城区江滨西路新业大厦5幢1506室(建筑面积196.18平方米),已抵押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屿支行,抵押金额400万元,并被鹿城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对上述房产均进行了轮候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本案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2月12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永嘉县支行有存款106万元,立即扣划了该笔款项。在扣除本案诉讼费397046元、执行费138855元后,剩余执行款524099元由申请执行人受偿。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被发现的财产本院暂无法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浙温执民字第6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庆可审判员 官昌海审判员 郑 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