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选敏与叶传根、李琼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选敏,叶传根,李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刘选敏。被执行人叶传根。被执行人李琼华,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柏杨村*组*号。(二被执行人原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刘选敏与被执行人叶传根、李琼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传根、李琼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选敏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传根、李琼华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选敏执行案款共计41870元。但被执行人刘建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叶传根、李琼华所有拆迁赔偿款45800元在银行予以扣划。但被执行人叶传根在本院另有执行案件二件,本院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分配方案,三案申请执行人均表示无异议,并进行了确认领取执行案款23030.89元。同时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1870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叶传根、李琼华尚欠申请执行人刘选敏18839.11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东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