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黎国强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黎国强,别名黎哈如南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黎国强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委托我院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家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黎国强至今未找到,家属也拒绝帮其履行义务,我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储蓄存款,未在工商局注册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未在临潭县交警大队进行车辆登记,未在临潭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登记办证,家中亦无可供执行固定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黎国强盗窃罪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峰审判员 王巨莲审判员 李 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付良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