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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黄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黄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7号原告:杨建国,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56,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告:黄晴,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12,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国与被告黄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国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建国负担。审判员  唐作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纪舜龄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