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谈志勇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志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志勇,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1983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89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6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6年4月2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志勇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谈志勇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新村13号,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对停放在楼道的一辆红色雅杰牌雷霆王电动车撬锁未果后,将该电动车推出楼道盗走。当被告人谈志勇推着电动车行走至何坊东路电信局门口时被公安巡逻人员发现,被告人谈志勇随即丢下电动车准备逃跑,巡逻人员遂上前对其进行抓捕,被告人谈志勇从腰部抽出携带的刺刀挥舞并威胁公安巡逻人员,巡逻人员合力将其手上的刀夺下来后将其抓获,在抓获过程中巡防员黄某的手指被被告人谈志勇用刺刀划伤。经南昌市价格鉴证中心鉴证,被盗雅杰牌雷霆王电动车价值233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刺刀照片等书证;证人黄某、姚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翁某1的陈述;被告人谈志勇的供述和辩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谈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电动车,被公安巡逻人员发现后使用刺刀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志勇虽称自愿认罪,对盗窃电动车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只是拿刀想跑,并没有使用刺刀威胁,没有反抗。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谈志勇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新村13号,用螺丝刀对停放在楼道里的一辆红色雅杰牌雷霆王电动车撬锁未果后,将该电动车推出楼道盗走。当被告人谈志勇推着电动车行走至何坊东路电信局门口时被公安巡逻人员发现,被告人谈志勇随即丢下电动车准备逃跑,巡逻人员上前对其进行盘查,被告人谈志勇挥舞其随身携带的刺刀抗拒抓捕,公安巡逻人员合力将其手上的刺刀夺下并将其抓获。在抓获过程中巡防员黄某的手指被被告人谈志勇用刺刀划伤。经南昌市价格鉴证中心鉴证,被盗雅杰牌雷霆王电动车价值2337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1、书证:(1)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盗电动车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谈志勇指认作案现场、被盗电动车、刺刀及撬锁工具。(2)扣押清单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谈志勇持有的刺刀一把(60cm)、折叠跳刀一把、螺丝刀一把、红色雅杰牌电动车一辆,并将电动车发还给车主翁某2。(3)电动车合格证。证实:电动车的车型为雷霆王;车架号:201408181165748;出厂日期:2014.08.28。(4)巡防员黄某的受伤手指照片。证实:被告人谈志勇持刀抗拒抓捕,导致巡防员黄某手指受伤。2、证人证言。(1)黄某的陈述。证据摘要:昨天晚上九点来钟,我和同事吴志平、万某、姚某在民警王军卉的带领下到辖区何坊东路蹲点……我们下车看到在电信局门口,一个男子推着一辆电动车从何坊新村走过来,吴志平和我就上前表明身份把他拦下来准备盘查,我们一过去那个男的就丢下电动车就跑,我就上前箍住那个人的脖子,那个男的马上就从腰上抽出一把刀来,我就用另外一只手抓住他拿刀的手,那个男的拼命地挣扎,随后吴志平、姚某、万某、王军卉他们都过来了,姚某抢下了他手上的刀,我们五个人一起将那个男的控制住。证实:案发当晚其抓捕盗窃电动车的被告人谈志勇时遭到谈志勇持刀威胁抗拒抓捕,并被其用刀划伤手。(2)万某的陈述。证据摘要:昨天晚上21时30分,王军卉警官带领我、巡防员黄某、吴志平、姚某在辖区治安巡逻。我们当时来到何坊东路电信局门口。我看到一名男子非常可疑,那名男子看到我们之后就往铁路边走。我和姚某跟了过去,在铁路边上没有看到那名男子。我和姚某就在那里守。过了一会儿,那名男子推着一辆电动车从何坊新村靠铁路边的第一个门出来,我和姚某就先走开,那名男子就继续推着车往何坊东路电信局方向走。我马上打巡防员黄某说:“有个男子推着电动车往你那边走,要拦住他。”我和姚某离那个男子有一段距离,当时听到有响声,我和姚某就冲过去在何坊东路电信局门口看到刚才推电动车的男子手中拿了一把长约60厘米的尖刀对着我们同事黄某挥舞。我和姚某冲到那名男子旁边。黄某用手抱住那个男子的腰部,那把尖刀是被姚某从那名男子手中抢下来。我们其他人合力将那名男子控制住,用手铐将那名男子铐住,我们就上前对那名男子搜身,发现他身上还有一把跳刀(长约10厘米)。证实:案发当晚其和同事抓捕盗窃电动车的被告人谈志勇时遭到谈志勇持刀挥舞抗拒抓捕,被告人谈志勇用刀划伤了同事黄某的手。(3)姚某的陈述。证据摘要:昨天(2014年10月27日)晚上九点半左右,按照所里的安排,我和万某、黄某、吴志平四名巡防员在何坊东路电信局门口附近蹲点巡逻……刚下车我就看到一个男的在电信局西侧的小路上鬼鬼祟祟、东张西望,他东张西望了一会之后就回头往何坊新村里面走了。我就和万某悄悄跟了过去。过了十多分钟的样子,我和万某若无其事地从他身边走过去,然后悄悄打电话通知留在路口堵截的黄蜂和吴志平。……等我和万某跟着他后面转弯到大路上的时候,发现黄某和吴志平已经抓住了那名男子,那名男子手上还拿着一把约六十公分的尖刀。我和万某赶紧冲上去帮忙,那名男子奋力反抗,手持尖刀对着黄某挥舞,不停地问我们是哪里的。警长王军卉拿出证件向他表明了身份,那名男子仍在反抗,黄蜂在抓住他胳膊的时候被他拿刀划伤了手指,随后我上前把他的到夺了下来。我们合力将那名男子控制住了。证实:案发当晚巡防员姚某和同事抓捕盗窃电动车的被告人谈志勇时遭到谈志勇持刀挥舞抗拒抓捕,被告人谈志勇用刀划伤了同事黄某的手。3、被害人翁某2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7日晚被害人翁某2将雅杰牌雷霆王电动车停放在何坊新村租住的房子一楼楼道里被人盗走。4、被告人谈志勇的供述与辩解。证据摘要:今天(2014年10月27日)晚上八点多钟,在村盘子的一栋房子的一楼,我看到楼道口停了一辆红色的电动车,没有锁地锁,只锁了四围子锁,我就想把这辆电动车偷走。于是我就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电动车的四维子锁,撬了几下没有撬开。我就把电动车推了出来,准备把电动车偷出来再到外面店面上去弄开锁。我推着电动车走到新溪桥桥边上,就被你们派出所的巡逻的人员拦下了,我看到你们拦着我,我就拿着随身携带的刺刀准备跑,结果还是被你们派出所的人抓住了,我拿着刀挣扎了几下,最后被你们制服了,随后就被你们派出所的人带回到了派出所。证实:2014年10月27日晚上,被告人谈志勇盗窃了一辆电动车,后被派出所巡逻人员发现,其拿着一把刺刀逃跑被巡逻人员抓住,然后其持刀挣扎了几下最后被抓住。5、鉴定意见。洪价证鉴字[2014]第G1198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37元。6、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谈志勇系被抓获归案。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谈志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及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谈志勇1983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89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6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6年4月2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针对被告人谈志勇的辩称,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谈志勇盗窃电动车后被巡防员发现,手持刺刀抗拒抓捕。该事实有证人黄某、万某、姚某的证言和巡防员受伤的手指照片证实,并与被告人谈志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本院对被告人谈志勇的当庭辩解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谈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37元,被公安巡逻人员发现后使用刺刀抗拒抓捕,致使一名公安巡逻人员的手指被划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谈志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有多次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谈志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芳芳人民陪审员 张玉好人民陪审员 肖予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