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2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广榆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290-4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榆民二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38167.09元及利息401111元,负担鉴定费18000元、案件受理费23340元、执行费2683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38167.09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受理费、鉴定费、执行费共计470891元的三分之一即156964元,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村民委员会承担三分之二即313927元,现本案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二初字第00491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