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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裴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裴某诉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裴某。被告:梁某。本院审理的原告裴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裴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员  杨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