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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艳辉与王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辉,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杨艳辉被执行人王臣申请执行人杨艳辉与被执行人王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艳辉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臣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8482.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848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于韵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钱志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