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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敏与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626号原告张敏,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湖道85号。法定代表人野田泰弘,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与被告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敏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