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山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山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陈某。被告吴某。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葛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