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金良与江苏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良,江苏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良(又名王安良)。被执行人江苏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大伟,任公司董事长。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关河东路38号1907室-1911室。本院在执行王金良申请执行江苏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王金良工程款5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75元及案件执行费7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程款5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国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