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尹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