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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秀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冬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华,余冬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华,女,1968年生,汉族,住井研县王村镇,村民。被执行人:余冬秀,女,生于1972年,汉族,住井研县王村镇,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华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冬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余冬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元。2015年3月30日,被执行人余冬秀将本案执行标的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