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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莫海冰与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莫海冰,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十七商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海冰,1981年10月24日,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十七商城,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韩宝湘。上诉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认为:因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十七商城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权,法律责任只能由申请人承担,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实际办公场所所在地法院,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十七商城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且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于程序性审理,原审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十七商城是否承担责任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