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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友诉耿淑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友,耿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31-2号申请人王友,身份证号码为,现住绥化市望奎县。被申请人耿淑红,身份证号码为,现住绥化市。申请人王友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耿淑红的绥化市北林区恒艺阳光城B7栋8单元402室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耿淑红的绥化市北林区恒艺阳光城B7栋8单元402室住宅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抵债、赠与、损毁,不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光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永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