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礼霞与张志诚、贾秀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霞,张志诚,贾秀芝,叶明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412号原告:陈礼霞(六安开发区成发家用电器经营部业主),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金安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冬、李飞,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诚,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下岗职工,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贾秀芝,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下岗职工,住址同上。被告:叶明泉,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职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力、陈继明,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礼霞诉被告张志诚、贾秀芝、叶明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礼霞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诚、贾秀芝、叶明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礼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礼霞撤回对被告张志诚、贾秀芝、叶明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4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祁卫东审 判 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养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