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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蒋建波与刘云林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蒋建波,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5日。被执行人刘云林,男,生于1974年10月21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胜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云林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云林所有的位于武胜县xx镇的房屋(产权证号:SL200X-XXX,建筑面积229035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举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