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天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建辉与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辉,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天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辉,男。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公司董事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1年8月15日审结,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租赁费及赔偿费576370元,滞纳金942500元(2011年6月15日前为250000元;按每日500元/天的标准,从2011年6月15日至2015年4月1日,为692500元),以上共计151887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887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