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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秦俭,陈春与熊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俭,陈春,熊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913号原告秦俭,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陈春,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熊彬,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秦俭,陈春熊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俭,陈春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俭,陈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