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枣阳市民族拉丝厂与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民族拉丝厂,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15-1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民族拉丝厂被执行人曹军本院在执行枣阳市民族拉丝厂与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军未履行本院(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枣阳市民族拉丝厂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曹军的银行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