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贤,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城,董事长。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7878.76元(本金828027.00元、其中本金200000.00元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的利息4408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550.00元、本金628027.00元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的利息121661.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872.37元、诉讼费及保全费10000.00元、执行费1068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多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梅洪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