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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执字第0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略阳县立源菌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略阳县立源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宁执字第0003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汉中分行)。负责人刘卫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元明。委托代理人郑明利。被执行人略阳县立源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长寿,系该公司经理。2011年11月7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汉中执监字第0002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申请执行人农行汉中分行与被执行人略阳县立源菌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本院在接受相关案卷材料后于2012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09)略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略阳县立源菌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农行略阳县支行借款本息合计2251685.0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材料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为该借款所设定的抵押物予以查封、拍卖,依照拍卖流程三次拍卖均流拍,在流拍后又以第三次流拍价66.4万元公告变卖,发出公告后无人登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押物抵偿债务,同时向本院提出退出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09)略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高 林审判员 赵连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 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