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红叶与王南晖、张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叶,王南晖,张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叶。被执行人王南晖。被执行人张巧女。周红叶与王南晖、张巧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执行依据是(2014)泰民初字第0857号民事调解书,而申请执行人周红叶于2014年11月3日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泰执字第3258号,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系申请执行人重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周红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