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韩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47号原告:王海龙,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韩辉,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龙与被告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靖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