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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韩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47号原告:王海龙,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韩辉,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龙与被告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靖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