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蚌埠捷顺机器有限公司与徐州迈威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捷顺机器有限公司,徐州迈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30号原告:蚌埠捷顺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怀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鑫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迈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汤建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蚌埠捷顺机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迈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徐州迈威机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协商不成向违约方的对方法院起诉。1、第二次购销合同,原告方供应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和规格要求,压力泵及西门子等主要原件被替代,导致产量下降,质量无保证,被告就此多次电话以及书面要求调换,原告至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2、因原告违约在先,根据双方约定管辖,该案应当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3、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解释,申请人为侵权行为地所在地,便于查明事实;4、申请人至今没有支付尾欠款,就是基于以上原因。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技术协议、通话记录、圆通速递回单予以证明,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而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向违约方的对方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为违约方的对方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于被告徐州迈威机械有限公司在原告已按合同约定给付被告订购的产品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应属被告违约,该起纠纷应属于我院管辖,对被告辩解因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答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其原因是原告违约在先的,因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其已在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就产品质量提起诉讼的证据,故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故淮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徐州迈威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徐州迈威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