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丹民三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国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国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朱洛英。委托代理人:谭力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雄伟,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国灿,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刚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官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