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122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1年3月28日出生,居民,住曲阜市。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存来陪审员 王广生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