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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122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1年3月28日出生,居民,住曲阜市。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存来陪审员  王广生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