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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巩玉君诉被告姜庆林、万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玉君,姜庆林,万太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巩玉君,男,61岁,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姜庆林,男,62岁,汉族,住通化市。被告万太生,男,65岁,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巩玉君诉被告姜庆林、万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