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巩玉君诉被告姜庆林、万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玉君,姜庆林,万太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巩玉君,男,61岁,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姜庆林,男,62岁,汉族,住通化市。被告万太生,男,65岁,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巩玉君诉被告姜庆林、万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