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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101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5)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潮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7日凌晨1时许,在晋江市永和镇英墩村公元食品厂311宿舍内,被告人李某乙因刘定强(已被判刑)与被害人刘炳廷是否有拿手机的琐事起争执,后在刘定强的煽动下,伙同李开基、羊更寿(均已被判刑)、李德(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棍等工具殴打刘炳廷及张苗林、李光明,并打砸该宿舍房门等物品,又无故对前来劝架的保安龚元波、贾长清进行拳打脚踢,致刘炳廷、贾长清、龚元波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炳廷右眼眶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被害人贾长清后枕部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被害人龚元波鼻部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晋江市公安局民警接报警后前往该厂处警时,被告人李某乙伙同李开基、刘定强、李德、羊更寿等人持木棍对民警张火车、协勤人员苏宏亮、陈龙杰进行殴打,并致张火车、苏宏亮、陈龙杰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龙杰左背部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被害人张火车头顶部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被害人苏宏亮左眼眶部损伤程度达轻微伤。随后,被告人李某乙一伙人来到公元食品厂一楼食堂,持木棍等工具对该厂食堂的物品进行损毁、打砸,致食堂内PPC水管、厨房房门、厨具等物品被损毁,经晋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胶合板门扇面板以及铝合金窗户玻璃总价值人民币363元。后该厂海南籍员工对出警车辆进行围攻,致处警公安人员未能及时抓获涉案人员。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且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李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承认参与到311宿舍打人及到食堂砸东西,辩称警察到后其虽在现场,但没有参与围打到现场处警的警务人员。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7日凌晨1时许,在晋江市永和镇英墩村公元食品厂311宿舍内,刘定强(已被判刑)以刘炳廷诬赖其拿他手机为由与刘炳廷发生争执,后伙同被告人李某乙和李开基、羊更寿(均已被判刑)、李德(未满16周岁)等人(另案处理)持木棍等工具殴打刘炳廷、张苗林、李光明,并打砸该宿舍房门等物品,又无故对前来劝架的保安员龚元波、贾长清进行拳打脚踢,致刘炳廷、贾长清、龚元波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炳廷右眼眶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被害人贾长清后枕部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被害人龚元波鼻部的损伤程度达轻伤。当晋江市公安局民警接报后前往该厂处警时,被告人李某乙和李开基、刘定强、李德、羊更寿等人持木棍对民警张火车、协勤人员苏宏亮、陈龙杰进行殴打,致张火车、苏宏亮、陈龙杰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龙杰左背部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被害人张火车头顶部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被害人苏宏亮左眼眶部损伤程度达轻微伤。随后,李开基等人来到公元食品厂一楼食堂,持木棍等工具打砸该厂食堂的物品,致食堂内PPC水管、厨房房门、厨具等物品被损毁,经晋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胶合板门扇面板以及铝合金窗户玻璃总价值人民币363元。后该厂海南籍员工对出警车辆进行围攻,致处警公安人员未能及时抓获涉案人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郭松平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公元食品厂的员工,保安龚元波打电话告诉其公司海南籍员工殴打其他工人的事情,其赶到现场,刘定强、李德、李某乙等十及名海南籍员工还要冲进保安室闹事,其和其他四五名保安拦住,主要是刘定强、李德在煽动。派出所的警车开过来后,该伙海南籍员工就跑到篮球场,龚元波等人就带民警到篮球场指认闹事的海南籍员工,龚元波刚走到篮球场那边,刘定强就先出来要打龚元波,后十几名海南籍员工围过来对龚元波拳打脚踢,1名民警和2名协警制止时也被持铁棍和木棍殴打。该伙海南籍员工又跑到一楼食堂砸毁食堂的用具等。增援的警察和工作人员来后,要将涉嫌的金国樟带回派出所,一大群海南籍员工将警车挡住不让警车离开。其辨认出符家科、金壮标、刘定强、李德、李健在该厂篮球场殴打保安龚元波、贾长清,在派出所工作人员制止时该两人仍继续动手殴打保安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金国璋、黎奇彬、李某乙、羊更寿等人也在现场,其中金国璋持木板。其对公司被打杂物品作了清点。2.证人江发的证言,证实保安龚元波和贾长清被人打伤,警察开警车来后,打架的人全都跑到篮球场,警察下车没多久,参与打架的人就开始动手打警察和保安。3.证人李锦全的证言,证实其案发当时在睡觉,第二天早上才听别人说起工人打架的事情。其有听同宿舍的李开基讲过发生打架时其有起来在宿舍的窗户边上看,李开基是否有参与打架其不清楚。4.被害人刘炳廷的陈述,证实同厂一海南籍男子到其处玩耍时要拿其手机,其质问该海南籍男子,后该海南籍男子带了其他十几名男子过来,对其拳打脚踢,其舍友张苗林、李光明等人也被他们围着在打,两个保安过来劝阻也被他们打,后警察赶来。5.被害人刘炳勇的陈述、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证实其在工人宿舍311房间休息时,有一海南籍男子进来宿舍,后拿与其同宿舍的弟弟刘炳廷的手机,被刘炳廷叫住。后该海南籍男子带着一、二十名海南籍男子过来宿舍对刘炳廷殴打,同宿舍的张苗林、李光明和其也被打,宿舍的物品也被砸坏,保安在制止的时候也被打。其辨认出刘定强就是拿刘炳廷手机的男子,郭东洋、黎孟武、黎孟武、李德、李健、李某乙、李强、刘定强、羊更寿、高小杰参与殴打他人并随意打砸该宿舍东西。6.被害人张苗林的陈述、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说明,证实其在工人宿舍311房间休息时,一海南籍男子走进他们宿舍,后同宿舍的工友问该海南籍男子有没有拿他的手机,该海南籍男子随后带着十来个人冲进宿舍,殴打刘炳廷,其也被该伙海南籍男子殴打,后有1辆警车和120的救护车开进厂里。其辨认出符家科、郭东洋、李德、李健、刘定强、高小杰参与殴打他人。7.被害人李光明的陈述、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说明,证实其在311宿舍房间休息时,一海南籍男子走进他们宿舍躺在他们宿舍的床上,后同宿舍的刘炳廷问谁拿他手机,该海南籍男子就说“谁拿你手机”,该海南籍男子出去后,就有十几个人冲到宿舍,最早进来宿舍的海南籍男子率先动手殴打刘炳廷,其他人也跟着殴打刘炳廷,张苗林和其也被打。后厂里车间主任和几个保安上来劝架。该伙海南籍男子有持铁棍、瓷砖、木棍等工具,宿舍的电风扇、床铺等被砸坏。其辨认出符家科、郭东洋、金壮标、李强、刘定强、黎孟武、黎奇彬、李德、李某乙、郭冬洋、羊更寿等人参与殴打及打砸宿舍。8.被害人龚元波的陈述、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说明,证实其是公元食品公司保安。案发时,大约七八名海南籍员工在311宿舍殴打住在该宿舍的一名男子,其和保安贾长清劝阻,也被该伙海南籍员工打伤。报警后,民警出警到现场,其和贾长清带民警到公司操场附近指认打人的海南籍员工,该伙海南籍员工又围过来殴打其,派出所的民警劝架时也被打伤,该伙男子打完后跑开了。派出所又来了一批增援人员,在准备将一名涉嫌男子带走时,公司一名海南籍员工就叫来一大群海南籍员工,并将警车围住不让警察离开。其辨认出李开基、符家科、刘定强、李德、郭东洋、黎孟武、黎奇彬、黎奇选、李德、李某乙等人参与在宿舍内殴打他人并随意打砸宿舍物品,在公安人员到现场后,还参与殴打出警人员。其中刘定强系将其鼻子打伤的男子。9.被害人贾长清的陈述、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说明,证实其是公园食品公司保安。2011年9月7日凌晨,其同事龚元波跟其说宿舍楼那边发生打架。在宿舍311房间内,七八名海南籍男子在打1名男子,其和龚元波上前劝架时也被打,后其报警,派出所的警察赶到现场后和其一起去找打人的海南籍员工。在公司操场附近,龚元波向警察指认打伤他的男子,该伙海南籍员工又围过来殴打其,警察上去劝架时也被他们持棍殴打,后该伙海南籍男子跑开了。派出所又来了一批增援人员,在警察准备将一名涉嫌男子带回的时候,公司一海南籍员工叫来一大群海南籍工人,将警车围住,不让警察离开。其和龚元波、311宿舍的1员工、民警及两名协警均有受伤。其辨认出李开基、符家科、刘定强、李德、郭东洋、黎孟武、黎奇彬、李德、李某乙、李强、刘定强等人参与在宿舍内殴打他人并随意打砸宿舍物品,在公安人员到现场后,还参与殴打出警人员。10.被害人苏宏亮的陈述,证实其是永和派出所的值班协警,接报警后,民警张火车带领其和另一名协警陈龙杰前往公元食品厂出警。十几名围着保安室的男子看到警察来后就跑到了操场,保安带着出警民警和协警前往球场去指认闹事打人的男子,十几名海南籍工人拿着棍子围过来打保安,其和同事制止时,也被该伙海南籍工人殴打,其被其中一名男子持木棍打到左眼,张火车、陈龙杰也被打伤。其辨认出被告人李开基、刘定强、李德、羊更寿参与对出警民警的殴打。11.被害人陈龙杰的陈述,证实其是永和派出所的协警,当天凌晨接警后,民警张火车带领其和另一协警苏宏亮前往公元食品厂出警。十余名围着保安室的工人看见警察来了就跑到操场上,保安带着其和同事去指认闹事打人的男子,刚走到操场,十余名海南籍的员工就持棍子过来要打保安,其和同事制止时也被该伙人持棍殴打,苏宏亮被打伤左眼,其和张火车也被打伤。12.晋价认鉴(2012)54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胶合板门扇面板以及铝合金窗户玻璃总价值人民币363元。13.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工作说明,证实龚元波的伤情程度为轻伤;张火车、张苗林、刘炳廷、贾长清、苏宏亮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14.现场监控照片、现场照片,证实案发时的现场情况。15.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破获及被告人李某乙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的过程。16.公安机关出具的处警经过,证实晋江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公元食品公司处理该案时遭到该公司十几名工人暴力妨害执行公务的经过。17.警官证、工作证,证实出警人员张火车、苏宏亮、陈龙杰的身份。1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乙的基本身份情况。19.晋江市人民法院(2012)晋刑初字第2309号、2974号和(2013)晋刑初字第92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实同案犯刘定强、羊更寿、李开基被定罪科刑的情况。20.同案犯刘定强的供述、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说明,证实其对参与作案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李德、李某乙、羊更寿、郭东洋、李开章参与在311宿舍现场,在篮球场与警察发生冲突时,李某乙先是在311房间参与打架,后又跟随其等去砸食堂,最后参与打警察,李某乙拿一根木棍。李开基也到现场并有拿工具。其还证实只要有进去311房间的都有参与打架,后又到篮球场的人都有参与打警察。21.同案犯羊更寿的供述、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说明,其对参与作案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其和刘定强、李德参与殴打他人,在311房间内打架时,被告人李开基有在该房间内,李某乙、郭东洋也有在现场。22.同案犯李开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案发时正在宿舍睡觉,李锦全及两个其不知道名字的海南人也一起在宿舍睡觉,其未听到打架的声音,第二天早上起来上班的时候才听说发生打架的事情。23.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跟随李德等人到311宿舍内殴打该宿舍的人,后又参与打砸食堂内的物品,警察到场出警时,其在现场,并看见李德、“周博通”等人围打警察。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某乙的辩解。经查,同案犯刘定强证实李某乙先是在311房间参与打架,后又跟随其等去砸食堂,最后参与打警察,证人龚元波、贾长清均证实被告人李某乙在311宿舍内参与殴打他人并打砸物品,在公安人员到现场后,还参与殴打出警人员。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某乙参与殴打他人以及围打到场处警的公安人员,阻扰警务人员执行公务等事实,被告人李某乙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乙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乙结伙持械致多人受伤,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向阳审 判 员  陈永哲人民陪审员  高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陈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环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