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跃跃与卢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跃,卢以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013-1号原告:杨跃跃。被告:卢以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跃跃与被告卢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跃跃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跃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跃跃负担。审 判 长 张玲巧人民陪审员 陈善林人民陪审员 陆灵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