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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跃跃与卢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跃,卢以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013-1号原告:杨跃跃。被告:卢以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跃跃与被告卢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跃跃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跃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跃跃负担。审 判 长  张玲巧人民陪审员  陈善林人民陪审员  陆灵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