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龙岩市海鹏工贸有限公司与林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海鹏工贸有限公司,林友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龙岩市海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州工业区兴龙路6号(硬质合金产业园)3幢1层。法定代表人廖万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成,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黎明,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友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海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海鹏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为365元,由原告龙岩市海鹏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 阿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念颖(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