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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吴俊海与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海,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743号原告吴俊海,住河北省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李亚楠,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法定代表人秦士翔,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紫薇,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海与被告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俊海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俊海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南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土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