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异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翟献群与尤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虹,翟献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异字第0013号异议人尤虹(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喻锋,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翟献群。委托代理人谢群山、陈庆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翟献群申请执行尤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尤虹对苏州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异议人尤虹的委托代理人喻锋、申请执行人翟献群的委托代理人谢群山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尤虹述称,其所有的某某街**、**号房屋的房产证上的登记面积仅为房屋第一层、第二层的面积,但实际这两套房屋有三层,现评估机构就这两套房屋的价值按房屋登记面积即第一、第二层进行了估价,没有将房屋第三层纳入估价范围,未能准确反映房屋建筑面积,故评估价值不准确。另,评估的价格低于市场实际价格。因此,要求不采纳苏州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对某某街**、**号房屋的价值重新作出估价报告。申请执行人翟献群辩称,其对苏州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没有异议,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其听取评估公司的意见。本案在审查期间,本院依据异议人提供的某某街**、**号这两套房屋的设计、建造、竣工时的图纸,委托苏州某某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对某某街**号、**号房屋第三层的建筑面积进行测量。苏州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苏州某某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量的面积对某某街**号、**号房屋第三层的价值作出了补充说明。2015年3月31日,异议人尤虹以评估公司对某某街**、**号房屋第三层面积已纳入评估,异议内容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尤虹撤回异议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尤虹撤回对苏州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的异议申请。本次执行异议审查终结。执行长 王丽芳执行员 王爱军执行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珺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