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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二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锋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柏柯,谢谆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186号原告刘柏柯。被告谢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柏柯与被告谢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柏柯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柏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柏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柏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干才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代理陪审员  米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 皇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文书编号 (2015)楼民二初字第186号 文书拟稿人 刘耀华 报批时间 2015年4月1日 原告 刘柏柯 被告 谢谆 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 准许原告刘柏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柏柯负担。 承办人意见 庭长 审批意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