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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黄某娜诉陈某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娜,陈某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黄某娜,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饶平县人,住饶平县。被告:陈某荣,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委托代理人:谢孝义,广东烨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娜诉被告陈某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杰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