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黄某娜诉陈某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娜,陈某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黄某娜,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饶平县人,住饶平县。被告:陈某荣,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委托代理人:谢孝义,广东烨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娜诉被告陈某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杰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