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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行执审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与福建金沙湾海洋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建金沙湾海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鼓行执审字第13号申请人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5号楼452。法定代表人林心銮,局长。被执行人福建金沙湾海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安凯乡安海村安镜村路42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和,经理。申请人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金沙湾海洋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5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为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5号楼452,位于福州市仓山区辖区内,我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谢立红人民陪审员  史锦红人民陪审员  张 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晟伟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移送或指定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