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小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小字第69号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委托代理人刘磊,系山东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系山东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美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青青 百度搜索“”